萬乘之國,兵不可以無主,土地博大,野不可以無吏,百姓殷眾,官不可以無長,操民之命,朝不可以無政。
地博而國貧者,野不辟也,民眾而兵弱者,民無取也。故末產(chǎn)不禁,則野不辟。賞罰不信,則民無取。野不辟,民無取,外不可以應敵,內(nèi)不可以固守,故曰有萬乘之號,而無千乘之用,而求權(quán)之無輕,不可得也。
地辟而國貧者,舟輿飾,臺榭廣也。賞罰信而兵弱者,輕用眾,使民勞也。舟車飾,臺榭廣,則賦斂厚矣。輕用眾,使民勞,則民力竭矣。賦斂厚,則下怨上矣。民力竭,則令不行矣。下怨上,令不行,而求敵之勿謀己,不可得也。
欲為天下者,必重用其國,欲為其國者,必重用其民,欲為其民者,必重盡其民力。無以畜之,則往而不可止也;無以牧之,則處而不可使也;遠人至而不去,則有以畜之也。民眾而可一,則有以牧之也。見其可也,喜之有征。見其不可也,惡之有刑。賞罰信于其所見,雖其所不見,其敢為之乎?見其可也,喜之無征;見其不可也,惡之無刑;賞罰不信于其所見,而求其所不見之為之化,不可得也。厚愛利,足以親之。明智禮,足以教之。上身服以先之。審度量以閑之。鄉(xiāng)置師以說道之,然后申之以憲令,勸之以慶賞,振之以刑罰,故百姓皆說為善,則暴亂之行無由至矣。
地之生財有時,民之用力有倦,而人君之欲無窮,以有時與有倦,養(yǎng)無窮之君,而度量不生于其間,則上下相疾也。是以臣有殺其君,子有殺其父者矣。故取于民有度,用之有止,國雖小必安;取于民無度,用之不止,國雖大必危。
地之不辟者,非吾地也。民之不牧者,非吾民也。凡牧民者。以其所積者食之。不可不審也。其積多者其食多,其積寡者其食寡,無積者不食。或有積而不食者,則民離上;有積多而食寡者,則民不力;有積寡而食多者,則民多軸;有無積而徒食者,則民偷幸;故離上不力,多軸偷幸,舉事不成,應敵不用。故曰:察能授官,班祿賜予,使民之機也。
野與市爭民。家與府爭貨,金與粟爭貴,鄉(xiāng)與朝爭治;故野不積草,農(nóng)事先也;府不積貨,藏于民也;市不成肆,家用足也;朝不合眾,鄉(xiāng)分治也。故野不積草,府不積貨,市不成肆。朝不合眾,治之至也。
人情不二,故民情可得而御也。審其所好惡,則其長短可知也;觀其交游,則其賢不肖可察也;二者不失,則民能可得而官也。
地之守在城,城之守在兵,兵之守在人,人之守在粟;故地不辟,則城不固。有身不治,奚待于人?有人不治,奚待于家?有家不治,奚待于鄉(xiāng)?有鄉(xiāng)不治,奚待于國?有國不治,奚待于天下?天下者,國之本也;國者,鄉(xiāng)之本也;鄉(xiāng)者,家之本也;家者,人之本也;人者,身之本也;身者,治之本也。故上不好本事,則末產(chǎn)不禁;末產(chǎn)不禁,則民緩于時事而輕地利;輕地利,而求田野之辟,倉廩之實,不可得也。
商賈在朝,則貨財上流;婦言人事,則賞罰不信;男女無別,則民無廉恥;貨財上流,賞罰不信,民無廉恥,而求百姓之安難,兵士之死節(jié),不可得也。朝廷不肅,貴賤不明,長幼不分,度量不審,衣服無等,上下凌節(jié),而求百姓之尊主政令,不可得也。上好軸謀閑欺,臣下賦斂競得,使民偷壹,則百姓疾怨,而求下之親上,不可得也。有地不務(wù)本事,君國不能壹民,而求宗廟社稷之無危,不可得也。上恃龜筮,好用巫醫(yī),則鬼神驟祟;故功之不立,名之不章,為之患者三:有獨王者、有貧賤者、有日不足者。
一年之計,莫如樹谷;十年之計,莫如樹木;終身之計,莫如樹人。一樹一獲者,谷也;一樹十獲者,木也;一樹百獲者,人也。我茍種之,如神用之,舉事如神,唯王之門。
凡牧民者,使士無邪行,女無淫事。士無邪行,教也。女無淫事,訓也。教訓成俗,而刑罰省,數(shù)也。凡牧民者,欲民之正也;欲民之正,則微邪不可不禁也;微邪者,大邪之所生也;微邪不禁,而求大邪之無傷國,不可得也。
凡牧民者,欲民之有禮也;欲民之有禮,則小禮不可不謹也;小禮不謹于國,而求百姓之行大禮,不可得也。凡牧民者,欲民之有義也;欲民之有義,則小義不可不行;小義不行于國,而求百姓之行大義,不可得也。
凡牧民者,欲民之有廉也;欲民之有廉,則小廉不可不修也;小廉不修于國,而求百姓之行大廉,不可得也。凡牧民者,欲民之有恥也,欲民之有恥,則小恥不可不飾也。小恥不飾于國,而求百姓之行大恥,不可得也。凡牧民者,欲民之修小禮、行小義、飾小廉、謹小恥、禁微邪、此厲民之道也。民之修小禮、行小義、飾小廉、謹小恥、禁微邪、治之本也。
凡牧民者,欲民之可御也;欲民之可御,則法不可不審;法者,將立朝廷者也;將立朝廷者,則爵服不可不貴也;爵服加于不義,則民賤其爵服;民賤其爵服,則人主不尊;人主不尊,則令不行矣。法者,將用民力者也;將用民力者,則祿賞不可不重也;祿賞加于無功,則民輕其祿賞;民輕其祿賞,則上無以勸民;上無以勸民,則令不行矣。法者,將用民能者也;將用民能者,則授官不可不審也;授官不審,則民閑其治;民閑其治,則理不上通;理不上通,則下怨其上;下怨其上,則令不行矣。法者,將用民之死命者也;用民之死命者,則刑罰不可不審;刑罰不審,則有辟就;有辟就,則殺不辜而赦有罪;殺不辜而赦有罪,則國不免于賊臣矣。故夫爵服賤、祿賞輕、民閑其治、賊臣首難,此謂敗國之教也。
發(fā)表評論 評論 (4 個評論)